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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剑钊与肖国强、汤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钊,肖国强,汤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595号原告刘剑钊,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国强,男,汉族,居民。被告汤水,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钊与被告肖国强、汤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银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