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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邹方全与牟思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方全,牟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邹方全,男,40岁。被执行人牟思德,男,50岁。本院在执行邹方全申请执行牟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邹方全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邹方全以与被执行人牟思德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