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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宁安润丰粮食机械制造厂诉被告于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润丰粮食机械制造厂,于庆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465号原告宁安润丰粮食机械制造厂。个体业主王彦臣,男。被告于庆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安润丰粮食机械制造厂诉被告于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安润丰粮食机械制造厂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润丰粮食机械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润丰粮食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宁安润丰粮食机械制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盖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