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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彭发、姚传芳等与刘亮、蔡雪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发,姚传芳,蔡琴,彭某甲,彭某乙,刘亮,蔡雪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发。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传芳。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琴。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甲。法定代理人蔡琴。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法定代理人蔡琴。上列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平原、杨雨,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亮,现在渝州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雪玲。上诉人彭发、姚传芳、蔡琴、彭某甲、彭某乙与被上诉人刘亮、蔡雪玲生命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35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彭发、姚传芳、蔡琴、彭某甲、彭某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彭发、姚传芳、蔡琴、彭某甲、彭某乙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发、姚传芳、蔡琴、彭某甲、彭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发、姚传芳、蔡琴、彭某甲、彭某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彭发、姚传芳、蔡琴、彭某甲、彭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