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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作林与周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林,周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作林,男,生于1969年8月11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人周金强,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作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中民终字0050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周金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073.46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周金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金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6月14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款1500元。同月21日,双发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周金强在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李作林赔偿款20000元(含已缴纳的1500元),其余部分李作林自愿放弃”。鉴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能军审 判 员  王汉林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