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晓斐与被执行人张宇、张卫敏、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张兆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斐,张宇,张卫敏,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张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晓斐,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施耀华、王明花,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卫敏,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金辉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14218-5。法定代表人张宇。被告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金辉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3763-X。法定代表人张宇。被告张兆松,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晓斐与被执行人张宇、张卫敏、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张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7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宇偿借款本金6290000元及利息暂为708826元、律师费1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为14310元。被执行人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和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宇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卫敏对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就借款本金5290000元、利息暂为655782元、律师费1564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暂为120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兆松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就借款本金2260000元、利息暂为274362元、律师费610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为514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李欣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宇名下位于厦门市建业路17号101室以及被执行人张卫敏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铭爵山庄一期3号A紫君阁11跃12层A单元房屋,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号车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号车辆,并发放执行款163903.9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47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