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魏勇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勇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52号罪犯魏勇,男,1958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魏勇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包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魏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9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向东、王秉军出庭履行职务,伊金霍洛旗监狱干警陶永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发表提请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魏勇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思想、职业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魏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魏勇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首次减刑,有前科一次,系三类犯,造成经济损失退赔部分,故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勇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