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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4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焦聂与安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聂,安达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4民初789号原告焦聂。被告安达勇。原告焦聂诉被告安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正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达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聂诉称:我与被告我与被告安达勇是朋友关系,2013年至2015年之间,被告先后在我摩托车店购买摩托车5次,共欠我摩托车款15700元。我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催收,被告以没钱为由,并写下欠条一张。此后我也多次催收,但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57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达勇未到庭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4年原告在广东省××市仙桥镇开摩托车行,被告也在仙桥镇承揽了一些工作,并且叫了一些工人来做工。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9月17日之间,被告以及被告的工人在原告处先后赊购了5台摩托车及零配件,并写下了欠条,被告以欠款人或担保人的名义在欠条上签字,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催款,原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5700元,被告因无力支付,遂又写下欠条,约定分五个月还清。期满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5700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上列案件事实,有原告焦聂提供的身份证、欠条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以及被告的工人先后在原告处赊购5台摩托车及零配件,在支付部分货款以后,原被告就尚欠价款进行了结算,说明了被告认可买卖合同的内容并愿意为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告安达勇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焦聂15700元。本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安达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