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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言美与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言美,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李言美。被执行人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申请执行人李言美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49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49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诸劳人仲案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