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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宏昌与隋智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昌,隋智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956号原告胡宏昌,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隋智熙,男,193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宏昌与被告隋智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昌撤回对被告隋智熙的起诉。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