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好与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好,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243号原告:李好。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023室)。法定代表人:陈洪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韪祺,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好与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好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好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好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元,由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年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