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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毛彩云与朱小娟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杰,敖孝芳,张博闻,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彩云,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娟,女,汉族。上诉人毛彩云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4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自2014年6月份开始一直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老家居住生活,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朱小娟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毛彩云的住所地在官渡区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