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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旭东诉徐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徐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24民初632号原告王旭东,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徐兴明,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居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王旭东诉被告徐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兴明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王旭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树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