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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1411号原告卢某某(曾用名卢某甲),女,生于1990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8年9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奎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双方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同年2月1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同年9月2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婚后生活中,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双方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整日不务正业、脾气暴躁,时常为琐事辱骂原告,此外,被告还让原告每月负担其弟与其母的生活费。2014年2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被迫独自离家打工生活。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现已感情破裂且和好无望,故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子陈某甲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院落一处(位于某镇某村一队,价值约10万元)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原告卢某某曾用名卢某甲的事实;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2.《户籍证明》1份,拟证明婚生子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于2012年9月21日出生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不表异议。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结婚经过及孩子出生情况均属实。婚前,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有时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综上,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生活,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以支持其答辩。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综合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实现其证明目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不表异议,故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认定。结合法庭调查及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双方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次月1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同年9月2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婚后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4年2月,原告独自离家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因双方尚未和好,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作为共同生活伴侣,应互谅互让,相互关爱,以共同维护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双方相识数月后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后又自愿补办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子,由此可以说明双方婚前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关爱,互谅互让,共同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其婚姻关系应能维系并得到改善。此外,从被告当庭希望能与原告和好生活的愿景来看,亦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称被告时因家庭琐事对其辱骂等意见,因仅有原告陈述,而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但被告对于目前客观存在的家庭矛盾应积极主动争取妥善化解,以避免类似矛盾再次发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奎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三霞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