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行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金上康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终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上康,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汉陵,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井忠。委托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局长。上诉人金上康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规土局”)于2015年9月8日收到金上康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求获取就沪杨规土(2014)第0910号答复信中提及的针对政和路XXX弄仁恒怡庭小区“2009年4月报请区政府审议同意将D3地块住宅房型全部调整为90平方米以上”中区政府审议的具体内容和涉及该审议事项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其他审议通过的具体文件。杨浦规土局于2015年9月8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向金上康送达。2015年9月10日,杨浦规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金上康一事一申请,并要求金上康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2015年9月16日,杨浦规土局收到补正申请,金上康对原申请的信息补正为:要求公开实际变更本小区规划的文件,并已具体到要求信息公开的是区政府审议的具体内容和涉及该审议事项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其他审议通过的具体文件。杨浦规土局经审查认为,金上康要求获取的信息系国家秘密,故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金上康。金上康不服,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24日,市规土局收到金上康提交的复议申请并予以受理。经审查,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杨浦规土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金上康收到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杨浦规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撤销市规土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3、责令杨浦规土局立即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审另查明,金上康要求公开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被定为“机密”级文件。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杨浦规土局具有对金上康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杨浦规土局收到金上康申请并通知补正后,依法受理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符合规定。杨浦规土局经审查,因金上康申请获取的信息被定为机密,故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市规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合法有据。金上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金上康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金上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上康上诉称,其所申请的相关住宅套型面积变更信息属于基本民生信息,没有设定国家秘密的必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杨浦规土局辩称,金上康申请公开的文件被定为“机密”级文件,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浦规土局具有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杨浦规土局2015年9月16日收到金上康的补正申请后,于同年9月29日作出答复,执法程序合法。杨浦规土局根据金上康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其要求获取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经过定密并盖有“机密”印章,属于国家秘密,遂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规土局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金上康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金上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