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166号原告郭某某,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子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