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2016)云2623执恢3号陈定碧等人与邬成喜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碧,肖明秀,肖杭,肖娜,邬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陈定碧,女,生于1941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肖明秀,女,生于1973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肖杭,男,生于1994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肖娜,女,生于1995年12月24日。委托代理人卢家贵,西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邬喜成,男,生于1972年5月6日。关于陈定碧、肖明秀、肖杭、肖娜与邬喜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定碧、肖明秀、肖杭、肖娜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邬喜成应给付的赔偿金170724.50元,案件受理费3228.00元,共计17395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邬喜成交款70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陈定碧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家贵明确表示放弃对余款103952.50元的执行,故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