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玉林、刘曙青与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林,刘曙青,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730号原告刘玉林,退休干部。原告刘曙青。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西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张婼婼,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林、刘曙青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林、刘曙青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