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冯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男,194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3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冯某甲在其自家院内种植罂粟。2015年3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冯某甲共种植罂粟(幼苗)840株。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840株罂粟(幼苗)予以铲除、扣押并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乙、申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销毁物品清单,上蔡县植保植检站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冯某甲的查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冯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在其宅院内非法种植罂粟84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甲系初犯,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非法种植的840株罂粟已被公安机关铲除、扣押、销毁,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上蔡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被告人冯某甲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