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进红与孙文龙、孙兴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红,孙文龙,孙兴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353号原告:陈进红,女。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龙,男。被告:孙兴湘,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红诉被告孙文龙、孙兴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家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进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军与被告孙文龙、孙兴湘的委托代理人庄元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进红诉称:2015年12月17日,被告孙文龙、孙兴湘为原告出具孙文龙欠原告现金155000元、孙兴湘为保证人的证明,承诺于当月2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5000元。被告孙文龙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数额不实,实际借原告113000元。被告孙兴湘辩称:对孙文龙借款不知情,签字不是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孙兴湘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因经营建设工程缺少资金,被告孙文龙于2015年3月14日向原告陈进红借款50000元,后又分别于3月23日借26000元、6月6日借6000元、9月2日借30000元、11月28日借3000元,以上借款共计115000元,每次借款被告孙文龙均给原告陈进红出具借条。2015年12月17日,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孙文龙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证明因孙文龙欠陈进红现金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15000.00)于2015年12月25日还清,房产本暂于陈进红保管,于(如)有违约,房屋抵押欠款人:孙文龙保证人:孙兴湘20**年12月17号”的证明一份,被告孙兴湘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捺印。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证实,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文龙向原告陈进红借款115000元,有签字并捺印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被告孙文龙出具的借据虽未明确载明借款应支付利息,但从其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中欠款总额已包含计算的利息可以推定双方约定借款应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超出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兴湘为被告孙文龙借款提供担保,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孙兴湘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借据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的后果和责任,其关于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文龙偿还原告陈进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孙文龙偿还原告陈进红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孙文龙偿还原告陈进红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被告孙文龙偿还原告陈进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五、被告孙文龙偿还原告陈进红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六、被告孙兴湘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保证人孙兴湘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持本判决书向债务人孙文龙追偿;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支付款项,现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孙文龙、孙兴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家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