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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北京与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怀宁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京,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怀宁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17号原告:李北京,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怀宁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潘晓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北京与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怀宁分局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北京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怀宁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北京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北京撤回起诉。代理 审 判员  江 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储晓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