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3民初1331号原告秦某甲。被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祁琦、浦智华,均系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甲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被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祁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甲诉称: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执,双方家庭之间也存在矛盾,严重影响各自的生活。其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朱某甲辩称:双方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在每月都要归还贷款,同时也考虑两个孩子的成长环境。希望双方一起面对、处理这些事情。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秦某甲与朱某甲于2004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5日生一子秦某乙,于2014年10月25日生一子朱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3月,秦某甲诉讼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秦某甲与朱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后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子女为重,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加强沟通,彼此信任扶持,妥善解决好夫妻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秦某甲与朱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3140元,减半收取后为1570元(已由秦某甲预交),由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月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