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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东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胡水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东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胡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270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东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被执行人胡水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035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水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水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水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水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9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霰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