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贺彬与李华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彬,李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贺彬,男。被执行人:李华伟,男。本院在执行贺彬诉李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华伟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华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贺彬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光华审判员 张仕银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