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吴云珍、马财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吴云珍、马财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金兰商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2994355.13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5449元、执行费325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1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