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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敬秋明与何继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秋明,何继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912号原告敬秋明,男,生于1963年9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李国光,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继高,男,生于1976年4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敬秋明诉被告何继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敬秋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继高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敬秋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敬秋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阳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