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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389号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2010年8月9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7日被行政拘留15天,同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环海,系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大连市某区某广场一楼H&M店试衣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折叠刀、偏嘴钳卸掉白色H&M牌休闲运动鞋、二件男式毛衫防盗磁扣,将三件物品装入自带的双肩包内后盗走,价值人民币共计628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大连市某区某广场一楼H&M店试衣间内,用上述方法盗走一件蓝色针织休闲上衣,价值人民币共计249元。2016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大连市某区某路62号某服装店试衣间内,用上述方法将二件“某”牌羽绒服穿在身上盗走,价值人民币共计3298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被追缴,并部分退赔,被告人患有抑郁症多年,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大连市某区某广场一楼H&M店试衣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折叠刀、偏嘴钳卸掉白色H&M牌休闲运动鞋、二件男式毛衫防盗磁扣,将三件物品装入自带的双肩包内后盗走,价值人民币共计628元。上述物品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大连市某区某广场一楼H&M店试衣间内,用上述方法盗走一件蓝色针织休闲上衣,价值人民币共计249元。上述物品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6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大连市某区某路62号某服装店试衣间内,用上述方法将二件“某”牌羽绒服穿在身上盗走,价值人民币共计3298元。上述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物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品标签、衣物照片、说明、追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病历,被害单位代表人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艾某某、张某丙、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不思悔改,再犯本罪,且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案涉赃物已被追缴并部分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二、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赃物应返还被害单位;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丽人民陪审员  陈锋人民陪审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