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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10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孙长君、刘铁菊、范瑛、李立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长君,刘铁菊,范瑛,李立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101财保9号申请人: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红胜村住宅。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彬,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被申请人:孙长君,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铁菊,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范瑛,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李立升,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申请人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内存款9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沈阳海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孙长君、刘铁菊、范瑛、李立升在银行帐户内存款9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吉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