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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沙曙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曙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238号原告长沙曙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90号。法定代表人黄霖。委托代理人孙立克,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迎宾东路4栋13号。法定代表人王端平。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填。委托代理人龚建,系被告公司法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与桐梓坡路相交东北角。负责人王艺橙,系公司总经理。��托代理人龚建,系被告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曙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曙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湖南湘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4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曙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湘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0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湘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