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磊诉王馨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王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王馨磊,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昌吉市。刘磊申请执行王馨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72225元,未执行标的142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磊申请执行王馨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142225元,于2016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案款不低于28000元,至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刘磊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刘磊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