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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创大为聚氨酯制品厂、佛山市鑫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创大为聚氨酯制品厂,佛山市鑫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99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大为聚氨酯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68861096-5。被执行人佛山市鑫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67156614-4。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鑫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85386.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