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54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无职业。2015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涛在本市硚口区丰泽路天泽一方小区中百超市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57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熊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熊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贩卖毒品,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涛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琍速录员 黄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