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8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591号申请执行人毕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