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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奋全与喻先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奋全,喻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119号申请人:李奋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喻先洪,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申请人李奋全与被执行人喻先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李奋全与被执行人喻先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