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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田延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延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10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邢台县人民法院,地址: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77号,机构代码:75242542-3。法定代表人董英辰,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田延康,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田延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16年6月23依法查封了执行人田延康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冀E×××××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14日将违法所得及罚金3600元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延康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冀E×××××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