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希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李希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719号原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法定代表人:刘治性,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庆才,该村民委员会支部委员。被告李希根。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淇县北阳真黄堆村与被告李希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以起诉被告有误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超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