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6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小桃与罗华明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桃,罗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645号原告王小桃,女,1973年12月28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被告罗华明,男,1975年12月25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桃诉被告罗华明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桃因与被告罗华明自行和好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桃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桃撤回对被告罗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小桃承担。审判员 蒙永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馨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