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42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蒋双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吴伟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蒋双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闽B×××××号小型越野车(载着孙某等人)沿高速公路漳州南连接线龙岭隧道往龙海市九湖镇方向行驶,过程中,该越野车碰撞前方同向由陈某丙驾驶的赣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尾部,造成孙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何某于现场向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投案。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责任认定:何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丙、孙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多发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何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何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何某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闽B×××××号小型越野车(载着孙某等人)沿高速公路漳州南连接线龙岭隧道往龙海市九湖镇方向行驶,过程中,该越野车碰撞前方同向由陈某丙驾驶的赣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尾部,造成孙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何某于现场向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投案。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责任认定:何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丙、孙某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多发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孙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何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80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何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陈某丙、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路段管理科出具的归案经过;何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何某、陈某丙的机动车驾驶证、赣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闽B×××××号小型越野客车、赣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机动车车辆信息、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死亡交通事故证据公开情况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何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何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何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对何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何某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庭审中,何某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综合评判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何某可宣告缓刑,但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芬人民陪审员 王建荣人民陪审员 郑华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