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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秀容与何燕媚、关铬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容,何燕媚,关铬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354号原告:王秀容,女,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何燕媚,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关铬坚,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阮凤广,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容诉被告何燕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何燕媚及被告关铬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何燕媚系同学关系,何燕媚在2015年3月初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我于3月2日以转账方式借给她以后,她写下一张欠条并承诺会于2015年3月18日前归还。但到期后,何燕媚没有还款,后只归还了4100元。之后就一直没钱还或称要变卖资产还钱。直到今天,不仅不还钱,打电话和发信息都不回。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何燕媚、关铬坚归还借款本金459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00元及往返交通费300元;3.被告赔偿以45900元于银行存款一年定期的利息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燕媚辩称,我不确认利息与本金,当时我向原告借款的本金是48500元。我承认我向原告借款48500元,被告关铬坚是不知情的,我借钱是用于赌博的,我父亲也可以证明。被告关铬坚辩称:本金应当按48500元计算,被告何燕媚已归还了4100元;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因为欠条没有约定利息;误工费、交通费没有依据。本案借款虽然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关铬坚不需承担偿还责任。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何燕媚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农业银行客户回单(原件),欠条(原件),用以证明被告何燕媚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何燕媚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关铬坚对我借款完全不知情。被告关铬坚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是被告何燕媚用于赌博,被告关铬坚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关铬坚举证如下:3.交易明细清单(原件)、账户明细查询(原件)、户口簿,用以证明何燕媚在外大量借钱时,其前夫关铬坚、前家公关耀伦的银行账户余额很充足,根本不需要何燕媚在外借钱(利息有的高达5分月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离婚协议书(原件),用以证明两人在2016年2月18日离婚时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也证明关铬坚不知道何燕媚在外大量借钱。5.法院传票(复印件)、起诉状(复印件),用以证明何燕媚因大量借钱赌博被债主起诉,除本案外,还有另外3件案件,金额约290万元。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人称其与被告何燕媚系父女关系,其家庭开支是由关铬坚承担,何燕媚有赌博的爱好,其向亲戚朋友借款约100多万元。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被告何燕媚对被告关铬坚所举证据材料无异议。被告何燕媚���有举证。经审查,被告何燕媚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材料4、5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确认;对证据材料3、6由本院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3月2日,被告何燕媚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3月18日归还。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8500元。后被告还款4100元。2015年12月6日,被告何燕媚再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5900元。被告未能还款致原告起诉。另查明:一、被告何燕媚与关铬坚于200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等。二、被告何燕媚因向多人借款未还而被起诉,诉���标的约2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燕媚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何燕媚出具的欠条虽注明借款本金为5万元,但原告提供的履约凭据显示其仅交付了48500元给何燕媚,故本金应为48500元;扣减被告已归还的4100元后,本金为44400元。虽然双方并无约定利息,但被告何燕媚承诺于2015年3月18日还款,故可从2015年3月19日起计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于银行存款一年定期的利息100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关铬坚是否需要承担本案还款责任亦即本案债务能否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两被告于2003年5月20日结婚,后于2016年2月18日离婚,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本案不具有上述司法解释中但书部分规定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作为标准来认定,则极有可能损害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利。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形成的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是否用于上述之外的���途,则应由举债人及其配偶举证证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中,也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何燕媚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200余万元(目前所知),有的许以高息(月利率5%),其金额及利率已明显超过夫妻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不合常理;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关铬坚对其妻子大量举债的行为是知情或同意的,且根据证人何某(被告何燕媚父亲)的证言,两被告家庭生活所需开支均是被告关铬坚负责,何燕媚还有赌博的恶习;在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也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关铬坚有对外举债的合意或分享了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同时,从原告角度看,根据其陈述,其愿意借款给何燕媚主要是基于其与何系同学关系,出于对何的信任才借款的,因此,由何燕媚来承担还款责任并不超出其预见范围;其现因何燕媚无法还款而要求关铬坚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燕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秀容归还借款本金44400元及利息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7.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0.82元,被告负担426.68元并于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函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