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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国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70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君。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君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43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