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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潍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没有进行质证,也未作出效力认定。据此,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经过质证,是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对于该焦点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申请人经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一、二审的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包括证据质证在内的诉讼权利。基于此,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无需进行质证,可直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因此,申请人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居亮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