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与被告李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李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391号原告刘小,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明兴,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诉被告李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小负担。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