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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与被告李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李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391号原告刘小,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明兴,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诉被告李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小负担。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