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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184号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唐某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某的银行存款33.26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某自愿以其位于金星小区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