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储东旺与崔宝刚、翟洪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东旺,崔宝刚,翟洪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650号原告储东旺。委托代理人王涛,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宝刚。被告翟洪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东旺与被告崔宝刚、翟洪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欠款给付原告,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东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