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2183号原告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平园村。法定代表人陈茂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洪旭东,兰溪市通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1569号1号楼11、12层。法定代表人李德成,执行董事。原告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格赢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关系,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至2015年5月,原告共向被告提供混凝土砌块2809方(已扣除破损),计货款686246元,期间被告共付款327756元,仍欠原告35969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596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拟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3.对账单5页、增值税发票若干(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和所欠数额。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15日,原告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砂加气砼砌块,型号规格为600*240*200和600*240*100,固定综合单价均为257元/m3,次品的认定标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外观尺寸长与宽小于或等于5CM*2CM的属于正常合格品范围,外观尺寸长与宽大于5CM*2CM的属于次品范围。损耗处理:出卖方每批供货数量,合理损耗在2%范围内的,由买受方承担,超出2%范围的经买、卖方核对无误后由出卖方承担。出卖方供货数量达到500m3数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买受方即应付清500m3数的货款,以此类推,至出卖方按合同约定供应最后一批产品时,买受方在出卖方供足合同数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合同价款。王成汉作为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在其上签字,并加盖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公章。后经双方核对,截止2015年5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1435.06元。原告在庭审时自认,2015年8、9月被告分二次支付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现尚欠351435.06元货款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进行砂加气砼砌块的买卖,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受合同法调整,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庭审时陈述,双方结算后还向被告供货连接片12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1435.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70元,合计5717.5元,由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学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