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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黎福源、黎炎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福源,黎炎欢,廖松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270号申请执行人黎福源,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炎欢,女,汉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廖松添,男,汉族,1951年4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6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炎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含执行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松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元(含执行费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升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