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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王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王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冯志刚,行长。被执行人王伟明,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以被执行人王伟明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督字第13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颜君审判员  陈忠凯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