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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国生与林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生,林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421号原告:林国生,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建波,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生诉被告林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生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林国生已预交),由原告林国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广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