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与董海英、崔刚毅、喀喇沁旗恒亮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董海英,崔刚毅,喀喇沁旗恒亮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17号原告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树志,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亚军,男,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董海英,女,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崔刚毅,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喀喇沁旗恒亮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海英、崔刚毅、喀喇沁旗恒亮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29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淑文审 判 员 张晓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