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美君与罗成诺、洪娟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君,罗成诺,洪娟红,都邦保险浙江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891号原告:朱美君。被告:罗成诺。被告:洪娟红。被告:都邦保险浙江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州街150号茶花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君诉被告罗成诺、洪娟红、都邦保险浙江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